山东:《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列入2016年度立法计划
地下管线多头管理、重复建设、反复开挖等现象以后将有“法”规范。昨日上午,淄博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快制定《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议案的审议意见,决定将《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立法计划。
据了解,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是一个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地下“生命通道”。多年来,我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存在管理权责不清,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滞后,各类管线敷设不同步,道路反复开挖,损害毗邻管线以及突发停水停电、通讯中断事故等问题。自2012年起我市实行的《淄博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在规范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其规章效力较低,且未涉及地下管线运行维护管理、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等重要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的新需求,尽快制定《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十分迫切和必要。
审议意见指出,由于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涉及部门较多,容易造成职责划分不清,多头管理、各行其是、重复建设等问题。因此制定《条例》过程中,必须明确地下管线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权属单位、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权责义务和法律责任,并以法定的形式作出明晰详实的规定,以便规范和督促相关部门尽职履责,切实做好我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
为保证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切实抓好地下管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各行业管理部门,管线权属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在地下管线建设及运行维护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均应在《条例》中进一步明确。
审议意见建议,此次《条例》的制定,应通过加大处罚力度,进一步震慑违法施工行为,使相关管理部门和建设、施工、监管等责任主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建设,并依法做好管线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严格控制地下管线施工质量。特别是,为做好地下管线运行过程中的维护管理、抢险抢修等工作,《条例》必须明确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在地下管线运行过程中应担负的安全责任和必须遵守的要求,实施抢修的程序、应急处理以及管线设施的管理等,尽量避免运行维护过程中的事故和安全隐患。(记者 沙红翠 实习生 陈世营 通讯员 巨荣俊 张灿)
摘录自中国管道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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