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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保障性住房实施住宅产业化增量成本的通知

 

  • 【城 市】:全国
  • 【颁发时间】:2013-3-13
  • 【发文字号】:京建发〔2013〕138号
  • 【发文机构】: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2013-3-13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 别】:住房保障

 

 

 

 

法规内容:

 

 关于确认保障性住房实施住宅产业化增量成本的通知

 

  京建发〔2013〕138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实施主体及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住宅产业化的发展,“十二五”期间,我市将以保障性住房为重点,全面推进住宅产业化。对于实施住宅产业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产业化增量成本计入建安成本。增量成本确认程序、标准及相关要求如下:

  一、市、区县住房保障部门与项目建设实施主体签订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协议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依据市住宅产业化专家委员会评审 意见出具项目实施住宅产业化的意见函,明确项目实施住宅产业化的增量成本参考值。市发展改革委依据意见函确认项目相关投资估算增量。

  二、增量成本

  1.产业化增量成本参考值:

  建筑高度60米以下 409.00元/m2(包括预制外墙);

  建筑高度60米以上 436.00元/m2(包括预制外墙);

  建筑高度60米以上 115.00元/m2(不包括预制外墙)。

  上述参考值以全现浇剪力墙结构作为成本比较基础。

  2.产业化增量成本参考值适用于《关于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推进住宅产业化工作任务的通知》(京建发〔2012〕359号)附件北京市产业化住宅 项目最低技术要求中建筑高度60米以下的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体系、建筑高度60米及以上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体系和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体系。

  3.增量成本的测算依据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按年度进行调整。

  三、各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实施主体应按照《关于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推进住宅产业化工作任务的通知》(京建发〔2012〕359号)中的要求进行方案设计,项目的住宅产业化实施方案经市住宅产业化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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