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厅等3部门:自2025年1月1日起,严格限制建筑高度!
11月11日,江苏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和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控的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4〕4号),本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提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其中,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为超高层建筑)的规划建设管理。 1、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不得新建500米以上建筑,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筑。 2、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不得新建250米以上建筑,其中城区常住人口100万-300万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建筑,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00米以上建筑。 3、各地一般不得新建100米以上的住宅建筑,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80米以上住宅建筑。 确需新建超高层建筑的,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相关部门在审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时,应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确保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 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的城市新建250米以上建筑,应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和民用建筑防火加强性措施等专题严格论证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复核。 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新建150米以上建筑,应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全面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单位主体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等部门应当督促建设、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质量终身责任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按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高层建筑勘察设计业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和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专题研究论证。 对专业建设工程依法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将消防技术审查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指导施工单位全面落实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要求,及时进行安全防护基本知识和技能、事故案例教育等培训; 督促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严格动火作业“四个一律”管理,按照标准设置临时消防设施。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就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建筑间距,以及外连廊、内天井、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征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门意见。 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得通过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规范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重点检查防火间距、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管道井封堵、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内容,加强消防设施性能的抽样测试和系统功能的联调联试;对开展特殊消防设计的高层建筑和250米以上民用建筑还应核查专家评审、论证意见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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