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集中回复关于政府采购工程的三个问题
1 我单位下属单位众多,单位地点分散范围广,单独的零星装修修缮工程多且金额不定。 根据我省规定,装修修缮需要走定点采购(定点目前是对400万以下适用),我单位装修修缮年度预算900多万,请问我单位能否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招三家供应商为我单位提供装修修缮工程服务? 若使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则需要走工程招标,是否需要按照服务区域,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进行采购。 若不采用公开招标,是否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装修工程是否需要按照服务区域,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确定三家供应商? 1.对于确需由多家供应商承担的,采购人应当在明确服务标准和定价原则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合理设置采购包,通过竞争择优,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不能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直接招三家供应商。 2.单独的装修修缮工程可以视为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3.关于地方出台的有关文件,请向当地财政部门咨询。[留言编号:5221-3674640] 采购人针对本单位零星的施工项目建立了施工企业库,每个施工项目金额均不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但一个财政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政府采购关于工程项目的限额标准。 此类情况所建立的企业库是否属于财办库〔2021〕14号文件的清理范围?望回复,谢谢! 留言所述施工企业库属于14号文清理范围。[留言编号:5060-3669120] 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 同时磋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 但对未过到公开招标限额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在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进行综合评分法时,对于价格分值的占比却没有相关规定,那么这个分值可以任意设定吗。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并未对工程项目的价格分值权重进行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工程项目的价格分权重。 [留言编号:4527-3674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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