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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 | 政府投资项目将100%装配式建筑建造!并对部品部件实行质量追溯制度...

 近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乌鲁木齐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乌政办〔2020〕72号 

 

《通知》提出了装配式建筑的实施范围:

 

政府投资的项目、装配式建筑应用示范区100%装配式建筑建造。对于社会投资项目,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20万平方米的项目,装配式建筑建设比例不低于10%;建筑面积在 2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装配式建筑建设比例不低于15%。

 

《通知》提出将强化行业监管工作,在预制部品部件方面

 

提出要加强预制部品部件的监管。对建筑材料、建筑预制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质量追溯制度。

 

提出要加快建材产业布局。合理布局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能力,打造钢结构建筑研发、生产示范基地,整合钢构件、内外墙板、楼板、一体化装修材料等上下游部品部件生产。

 

 

 



 

 

《通知》具体内容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9〕243号)相关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健康快速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

(一)装配式建筑是指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现代木结构,以及其他符合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的结构体系,且装配率不低于50%,室内采用全装修。(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说明及评价等级划分详见附件)

(二)政府投资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办公楼、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体育场馆、市政综合管廊、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公交站台等新建项目应100%按照装配式建筑建造。

(三)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水磨沟区红光山会展片区、达坂城区新型建筑产业园和建筑新材料产业园作为我市装配式建筑应用示范区,新建建筑应100%按照装配式建筑建造。

(四)鼓励引导社会投资项目建设装配式建筑,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20万平方米的项目,装配式建筑建设比例不低于10%;建筑面积在 2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装配式建筑建设比例不低于15%;积极扩大装配式桥梁的应用规模。

二、推行工程建设新模式新技术

(一)在装配式建筑项目中大力推广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可采用公开招标资格预审方式。对评价为 A 级及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二)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在设计、生产、施工、运营管理等阶段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BIM技术),优化装配式建筑的整体方案和资源配置,建立装配式建筑项目数据库,为实现装配式建筑全过程质量管控和责任追溯提供信息技术支撑。

(三)装配式建筑全部实行室内全装修,室内全装修应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一体化设计和协同施工。鼓励装配式装修,提倡干法施工,减少现场湿作业。积极推广整体厨卫、同层排水、轻质隔墙板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加快智能产品和智慧家居的应用。

三、强化行业监管工作

(一)做好项目源头管理。市、区(县)教育、工信、住房保障、城市管理、交通、文化、卫生、机关事务管理、体育等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通知中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要求,严格落实政府投资的新建项目按照装配式建筑建造,增量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体育局〕

(二) 做好立项审批工作。对本通知中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在立项阶段应对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申请报告)落实装配式建筑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和明确,严把项目审批关。〔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改委〕

(三) 强化规划审批和土地管理。对应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中提出装配式建筑的建设比例,并对规划设计方案中落实装配式建筑指标进行审查;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规划条件或规划选址意见,依法依规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并将装配式建筑建设指标纳入土地使用合同。〔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四) 加快项目审批手续办理。对应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范围,采取“一表式"“一单式"和一次性告知办理机制,做好施工许可、招投标等政务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五) 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管要点》(新建质〔2017 〕8号)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做好工程设计、审图、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的监管工作,不断完善标准体系建设,提升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建设局(人防办)〕

(六)加强预制部品部件的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我市建筑材料、建筑预制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确保预制建材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加快建材产业布局。依托行业龙头企业,合理布局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能力,打造钢结构建筑研发、生产示范基地,整合钢构件、内外墙板、楼板、一体化装修材料等上下游部品部件生产。〔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建设局(人防办)〕

四、强化工程各方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组织开展设计、施工、监理和采购等工程建设活动。若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涉及预制装配率变化的,需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图。在工程竣工阶段,组织对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进行核验,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鼓励建设单位建造A级以上装配式建筑。

(二)推行装配式建筑一体化集成设计,设计单位应按照《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1—2016)、《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2—2016)、《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设计规程》(XJO85—2017)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连接节点构造》(15G310)等标准、规范和图集进行设计,编制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明确建筑装配率、级别、全装修、预制构件品种和规格、主要结构构件的连接方式、质量和安全的保障措施等,并做好现场服务工作。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专业设计图纸应包括结构施工图纸和混凝土预制构件深化设计图纸。

(三)施工图纸审查机构应根据《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XJ116—2019)和附件相关指标,复核装配率、全装修等内容是否满足相关要求,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上注明相关指标,对达不到装配式建筑指标要求的项目,施工图纸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四)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组织生产,并建立健全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质量追溯制度。

(五)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采用钢筋灌浆套筒连接的应当编制套筒灌浆连接专项施工方案。

(六)监理单位应针对装配式建筑的特点编制监理规划和专项监理细则,严把施工质量,提升现场管理水平。

五、完善组织保障措施

(一)开展属地管理。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辖区内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9〕243号)中对装配式建筑在税费优惠、金融支持、房产预售、住房公积金、信用评级和审批绿色通道等方面的激励政策。

(三)加强技术服务。充分发挥市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的评估、论证作用,协助企业解决设计、生产、施工、运营维护等方面的疑难问题。鼓励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装配式建筑等级评价和相关咨询工作。

(四)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相关单位应加强装配式建筑的政策解读与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多角度、多层次的装配式建筑宣传培训和交流活动,提升行业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和工作水平。

(五)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充分发挥装配式建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建立季度信息报送机制,开展装配式建筑检查工作,通报在立项、土地、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工作落实情况,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健康发展。

附件∶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说明及评价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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